《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1 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消費;
2 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
3 提供外送服務的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外送范圍以及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訂單和食品安全要求,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設備,按時、按質、按量送達消費者,并提供相應的單據。
懲處
對于違反辦法的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所得3倍以下罰款,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
信訪監辦不力要被追責
《關于進一步加強初信初訪辦理工作的辦法》規定
1 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機構在收到初信初訪事項后,應在15日內交送有權處理機關或報送有關領導,并對具備回復條件的信訪人以電話、書面等形式反饋;
2 對納入滿意度評價范圍事項的辦理過程和結果,應在網上公開,以便信訪人查詢評價。
懲處
對應受理卻未受理、不反饋結果或不執行處理意見、群眾評價不滿意且引發重復走訪、越級上訪等問題的事項,信訪部門將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請追責。
能耗不達標暫停項目
《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規定
1 平均燃料消耗量不達標且統計新能源乘用車后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超過6.9升/百公里的乘用車企業,將進行公開通報;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達標的乘用車企業,將暫停審批產能投資項目;
2 對于平均燃料消耗量不達標、不履行達標承諾的乘用車企業,將在海關通關審核、進口檢驗、生產一致性核查等方面加強監管。